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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镇雄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镇雄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市财政局《昭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昭财行〔2009〕88号),结合我县实际,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县级驻镇雄县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县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根据镇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力情况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镇雄县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及县内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省外、省内及县内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附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超过定额上限的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的,回到所在单位应如实申报,只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县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县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1、县直部门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乌峰镇除外),不分乘车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0元。
2、乡(镇)人员(乌峰镇除外)到县城出差的,不分乘车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县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15元)、通讯(15元)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护理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经医生证明需人护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公负伤住院治疗人员,在住院期间,除医疗费按县的有关规定报销外,按住院所在地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者,可请一名护理人员护理。
2、因公负伤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病住院治疗人员,在住院期间,医疗费按县有关规定报销,本人不能享受其他补助。生活不能自理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一名护理人员护理。
第二十五条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标准
1、在县内医院的,每天20元包干使用。
2、在县外医院的,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九章 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召开的会议,必须经县委、政府批准,方可召开,财政才能按预算渠道核拨经费。具体开支标准如下:
1、会议支出标准:按参会人数不分生活补助和住宿,每人每天包干100元。
2、公杂费按开会人数每人每天10元。
3、非在职人员参加县级召开的有关会议,每人每天补助误工费50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应积极推行公务卡,逐步实行差旅费通过公务卡支付,并按公务卡及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镇政发﹝1996﹞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雄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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